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指南 | ||
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指南 | ||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0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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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编码:3700000100804 (二)实施机构 省人民政府 牵头处室:36365.com发展规划处 配合处室:36365.com人事处、财务处、职业教育处、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三)申请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四)受理地点 省人民政府 (五)办理依据 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第二十九条;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1986〕108号)第二条、第十七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国办发〔2000〕3号) 4.《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山东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2000年5月教发〔2000〕107号) (六)办理条件 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3.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4.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5.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学校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置与装备。 6.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7.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8.学校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9.设置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10.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基本形成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11.学校分立、合并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2.学校变更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 13.学校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确保学生继续就学,省教育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4.学校终止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2)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15.民办高职学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 (1)主管部门(民办学校由设区市政府,下同)筹建申请文件(原件3份,纸质); (2)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3份,纸质); (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送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名单及资信证明文件(原件3份,纸质); (4)学校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师资来源及规划,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规划(原件3份,纸质); (5)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6)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校园平面规划(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7)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设区的市申报筹建高等职业学校还须同时报送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及各级各类教育现状与发展规划(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2.正式设立 (1)主管部门正式建校申请文件(原件3份,纸质); (2)建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3份,纸质); (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送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名单及资信证明文件(原件3份,纸质); (4)高等职业学校筹建情况报告。包括学校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组成,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土地证及规划、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及其他筹备情况(原件3份,纸质); (5)学校资金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6)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活情况等(原件3份,纸质); (7)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设区的市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还须同时报送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及各级各类教育现状与发展规划(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3.分立、合并 (1)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分立、合并的报告(其中民办高职学校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上报),报告应说明分立、合并的理由和实施方案并附方案可行性论证材料(原件3份,纸质); (2)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3份,纸质); (3)学校分立、合并前基本情况介绍及分立、合并后基本办学条件情况(原件3份,纸质); (4)学校未来发展规划(原件3份,纸质); (5)主管部门关于分立、合并稳定工作风险评估报告(原件3份,纸质); (6)主管部门承诺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分立、合并后新的学校发展的有关文件(原件3份,纸质); (7)分立合并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及文件。 4.变更 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申请报告和新举办者承办的报告(原件3份,纸质); (2)学校章程(民办学校还需提供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原件3份,纸质); (3)新举办者资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介等(民办学校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原件3份,纸质); (5)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6)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7)民办高职学校原举办者董事会同意退出举办学校的决议和学校原董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变更学校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 (1)变更的理由和方案(民办高职学校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提出)(原件3份,纸质); (2)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3份,纸质)。 5.终止 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 (1)申请终止报告和相关文字材料(原件3份,纸质); (2)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中介机构验资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终止的决议文件(原件3份,纸质); (4)安置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方案和情况(原件3份,纸质); (5)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情况(原件3份,纸质); (6)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原件3份,纸质); (7)偿还其他债务情况(原件3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8个月,承诺时限8个月。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本项目的受理机关是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限内将是否受理及办理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转答提出申请的机关。如已进入审批程序,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912房间(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1-81916671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省政府收到办学书面申请后,批转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受理。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具体负责,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补正通知书;对未纳入我省高校设置五年规划、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不属于省教育厅职权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转入专家考察环节。 (三)专家考察 省教育厅按照设置标准审查办学条件,确定考察对象,委托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四)评议 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经专家组考察通过的申报学校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 (五)征求意见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对高评委评议通过的申报学校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六)省政府批复 省政府发文对同意设立的高校作出批复。 (七)上报教育部备案 省教育厅行文呈送教育部,将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报请教育部备案。 (八) 办结 教育部发文批准备案后,由省教育厅将备案结果送达申请人。 (九)流程图 见附件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 2.投诉时限:20个工作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0531-81916589 (二)行政复议 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邮编:250011,电话:0531-86132980。 (三)行政诉讼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号,邮编:250001,电话:0531-89257000。 四、表单填写 该行政许可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暂无格式表单及文书。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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