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指南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指南 | ||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9日 来源:本站
|
||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编码:3700000100803 (二)实施机构 36365.com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三)申请主体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四)受理地点 省教育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五)办理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 (六)办理条件 1.申请筹设、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筹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设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还要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4.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5.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2)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申请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向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3份,纸质); (2)举办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纸质)、简历(3份,纸质)或者名称、地址、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3份,纸质)、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3份)、简介(3份,纸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复印件3份,纸质);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2.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向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3份,纸质);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3份,纸质)。 3.具备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应当向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3份,纸质); (2)举办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纸质)、简历(3份,纸质)或者名称、地址、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3份,纸质)、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3份)、简介(3份,纸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复印件3份,纸质);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3份,纸质);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3份,纸质)。 4.申请分立、合并、终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向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提交下列材料: (1)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2)举办者的申请报告(原件3份,纸质); (3)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纸质)。 5.申请变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提交下列材料: (1)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2)原举办者或原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原件3份,纸质); (3)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纸质)。 6.申请变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地址、层次,应当向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3份,纸质); (2)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定时限筹设30日,设立、分立、合并6个月,变更举办者20日,变更名称、层次和类别3个月,终止20日;承诺时限:筹设20日,设立、分立、合并4个月,变更举办者14日,变更名称、层次和类别45日,终止14日。筹设、正式设立、分立、合并以及变更重要事项不含专家审查时间。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1215房间(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1-81916557 电子邮箱:zhaoyzh@sdedu.gov.cn。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省教育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联系电话:0531—81916651。 ②信函提交。省教育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1916651。 ③网络提交。省级政务服务平台(2015年年底前开通)。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网络申请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36365.com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网络申请系统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36365.com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0531-8191655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申请人可到窗口或接受邮寄获得审批决定书。 2.决定书类型:批复文件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标注有效期)。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 2.投诉时限:20个工作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0531-81916589 (二)行政复议 1.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邮编:250011,电话:0531-86132980。 2.教育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三)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47号,邮编:250013,电话:0531-81691000。 四、表单填写 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2、附件3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