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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指南
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7日 来源:管理员
 

  中央和省级财政大幅增加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高等学校统筹利用学费收入、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方式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助力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元奖助政策体系。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全国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博士生1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3.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面向2014年秋季学期起入学的研究生,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结合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负责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级财政对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将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15000元。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

  ◆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制度。

  高等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要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并对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给予倾斜支持。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级财政承担。

  ◆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2014年秋季学期前,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资助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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