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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解读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9日 来源:本站
 

  2016年7月14日,我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奖励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9年3月,教育部在对原《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教社政〔2002〕6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2015年2月,教育部在对原《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09〕2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号)。

  《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鲁教科字〔2001〕31号)是2001年9月施行的,随着我省高校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需要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重要意义

  “两个奖励办法”的出台,对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能力,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更好地服务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两个奖励办法”均分为总则、申报条件、推荐办法、评审标准、评审与授奖、异议及处理、罚则、附则等八章。

  (一)总则。规定了制定奖励办法的目的意义和依据,奖项设置和评审原则,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审组人员组成及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审组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单位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与参评的成果、完成人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完成人不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的规定保证了评审的公平公正。

  (二)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及单位、成果时限、成果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完成人须是对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均按贡献大小排序”。《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当“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出版二年(含二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第十一条规定,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应当“经过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成果应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三)推荐办法。推荐单位为驻鲁高等学校。对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驻鲁高等学校。“两个奖励办法”分别规定了不得推荐的情形。《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同一年度限报一项”。“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不得继续推荐”。

  (四)评审标准。分别规定了一、二、三等奖成果的评审标准。《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规定,基础研究成果侧重选题立意的新颖性,对学科领域重要问题能否提出创新性较强的理论观点,代表性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或专著影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应用研究成果侧重是否对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系统的研究报告或发表高水平论文,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具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侧重在科学上取得的进展,国内外学术界的引用,推动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等方面进行评审。技术研发、发明、推广成果侧重在技术的创新性、技术的水平,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审。

  (五)评审和授奖。规定了评审程序及授奖单位。评审工作包括形式审查、学科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等环节。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获奖项目由省教育厅授奖。

  (六)异议及处理。拟授奖成果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成果有异议,可书面向省教育厅提出。省教育厅收到异议材料后,会同推荐单位进行处理、答复。

  (七)罚则。对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

  (八)附则。规定了“两个奖励办法”的有效期限为2016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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