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0104-05-2016-000003 | 文 号: | 鲁教法字〔2015〕4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6年01月05日 |
鲁教法字〔2015〕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部署要求,我厅对2012年1月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102件,保留继续有效71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日为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文件名称标注“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重新施行日期自2016年1月1日起算,期满后不再续期,未在有效期间修改的一律做废止处理。
请有关处室、单位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及时研究出台,确保不出现监管空当和盲区。
附件:1.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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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