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审批指南 | ||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审批指南 |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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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在民办学校审批时一并办理。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审批 编码:3700000100807 (二)实施机构 36365.com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三)申请主体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 (五)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符合设置标准要求,捐赠者同意以其姓名、名称命名学校。 (六)申请材料 1.申请筹设和设立民办学校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在筹设、设立时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2.已设立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照(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3.学校接受捐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②信函提交。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③网络提交。省级政务服务平台。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网络申请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36365.com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网络申请系统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36365.com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批复文件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标注有效期) (四)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省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 2.投诉时限:20个工作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二)行政复议 1.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邮编:250011,电话:0531-86132980. 2.教育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三)行政诉讼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四、表单填写 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2、附件3 五、有关说明 (一)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二)本事项在民办学校审批时一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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