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0000100802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
1.《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高等学校在职教师 |
教师工作处 |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21日 |
无 |
有(教师资格考试) |
37000000100803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
法定时限:筹设30日,设立、分立、合并6个月,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3个月、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6个月、其他20日,终止20日;承诺时限:筹设20日,设立、分立、合并4个月,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3个月、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4个月、其他14日,终止14日 |
无 |
无 |
3700000100804 |
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许可,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
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国办发〔2000〕3号):“一、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提出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国务院委托教育部审核批复。” 3.《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山东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2000年5月教发〔2000〕107号)“同意授权山东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发展规划处 |
法定时限:8个月;承诺时限:8个月 |
无 |
拟设立学校须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五年规划 |
3700000100805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行政许可)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中国教育机构 |
发展规划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法定时限:筹设、设立、分立、合并6个月;变更3个月;终止20日;承诺时限:筹设、设立、分立、合并4个月;变更2个月;终止14日 |
无 |
其中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五年规划 |
3700000100806 |
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行政许可)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拟报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中国教育机构)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