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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教育教学情况督导评估 |
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通过抽查学校,反映政府教育工作情况) |
1.教育法规、政策落实情况 2.政府履职尽责情况 3.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情况 4.办学条件情况 5.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6.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7.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实现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公布,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公布)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4.《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
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实地检查、台账查验等 |
抽查比例: 综合督导,一般每市抽取2个县,每个县抽取一定数量学校; 专项督导,根据督导事项确定抽查学校比例。 抽查频次: 综合督导每届政府任期内进行两次。 专项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事项开展。 经常性督导由责任区督学组织开展,每学期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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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检查、评估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 |
1.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落实情况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3.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工作开展 情况 |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2.《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
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 |
每年对3%-5%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2所学校抽查1次;对3%-5%普通高等学校抽查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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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的监督检查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
1.办学条件情况 2.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3.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公布,2016年11月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随机抽查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10% 一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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